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有效的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医疗救援活动,迅速、高效地处理相关事务,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急救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祥见附件),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一)出现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医疗机构按预案自行接处警,并在1小时内将详细情况(含时间、地点、伤亡人数、采取的措施、已投入的医疗资源等必要情况)上报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指挥中心,值班电话见附件),同时向当地市县卫生局通报。
(二)出现Ⅲ级以上(含Ⅲ级)时,应于接警后15分钟内将详细情况上报省中心,同时向当地市县卫生局通报。市县卫生局接到通报后应立即上报省卫生厅。
二、省指挥中心根据事件级别启动《海南省卫生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通知相关上级领导和部门。同时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指定属地医疗机构负责人为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必要时省指挥中心亲赴现场指挥,调动相临地区医疗资源;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现场医疗活动;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三、收治伤员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四、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
的突发公共事件。
(2)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其中,有1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海南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68658238 66802289 移动电话:13379963614 13379963604